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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666章 抓捕与审判(3 / 4)

号法庭。

法庭内部宽敞明亮,采光极佳。

正面是高起的法官席,呈半圆形,设有主审法官、陪审法官(由省咨议局推举的士绅代表担任)及书记员席位。

法官席下方左侧是检察官席,右侧是辩护律师席。

正对面则是被告席,用木栏隔开。

旁听席分列两侧,此刻已座无虚席,后排和过道还站了不少人。

法庭的布置、人员的服饰、程序,都明显借鉴了西方法庭模式,但又有所简化,透着一股新式而严谨的气息。

庭上庭下,除了偶尔的咳嗽声,一片安静,只有记者们速记的沙沙声。

“全体起立!”法警高声宣道。

主审法官——一位年约五旬、面容清癯、戴着眼镜的法官,身着黑色法袍,与两位陪审法官步入法庭,在法官席后落座。

检察官(由省检察厅指派)和一位法庭指定的辩护律师也已就位。

“带被告人!”

侧门打开,在四名法警的押解下,镇关西刘魁、疤脸张横、独眼王逵三人,戴着轻便的手铐,步履有些蹒跚地走入被告席。

他们被羁押数日,早已没了当初的嚣张气焰,脸上带着惊惶和茫然,尤其是看到这陌生而威严的法庭和黑压压的旁听人群时,更是瑟缩起来。

他们身上还穿着被抓时的棉袄,只是清洗过,没有用刑的痕迹。

审判长敲击法槌:“现在开庭。宣读起诉书。”

检察官起身,以清晰平稳的语调,宣读了一份详尽的起诉书。

起诉书指控刘魁、张横、王逵三人,于民国九年某月某日,在陕西长安西市,以暴力、胁迫手段,公然抢劫晋民百货长安分号财物若干(附详细清单),价值约九百八十银元;

过程中殴打、致使该店伙计陈某腿部骨折(轻伤),并毁坏店内柜台等财物。

起诉书强调,此案事实清楚,证据确凿,被告人行为已触犯《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》关于强盗罪、伤害罪及毁损财物罪之规定,且性质恶劣,属结伙持械抢劫,应依法从重惩处。

起诉书同时说明,因案发地治安机关未能及时有效处置,且存在包庇嫌疑,为保障司法公正、维护我省商民合法权益,经与有关方面协调,将被告人提解至本省法院审理。

接着,检察官当庭出示了证据:

部分被追回的赃物(暖水瓶、毛巾等实物),晋民百货提供的损失清单和进货凭证,长安分号掌柜及受伤伙计的书面证词(当庭宣读),以及由佣兵公会提交的、关于执行维权任务过程中抓获被告人及起获部分赃物的过程说明。

此外,还有一份山西方面派员赴长安实地核查的现场记录(附有照片,显示被砸店铺情况)。

证据一环扣一环,尤其是那些实物和照片,让旁听者直观感受到了案件的暴烈。

轮到辩护环节。

法庭指定的律师显然有些压力,他主要就程序问题提出异议:

认为山西法院对此案是否有管辖权存疑;

部分证据(如佣兵公会说明)的来源合法性有待商榷;

并强调被告人在长安当地或有隐情,或许存在经济纠纷背景。

检察官对此进行了反驳:

指出根据相关法律解释及省际司法协作精神,在被害人所属省份法院审理跨省刑事案件,只要被告人已被实际控制且主要证据齐全,并无不可;

佣兵公会作为协助商民维权的民间组织,其提交的情况说明属于线索和辅助证据,与官方勘验记录、被害人陈述相互印证,形成完整证据链;

所谓经济纠纷并无任何证据支持,纯属被告人为开脱罪责的臆测。

法庭辩论并不算十分激烈,因为事实部分太过清晰。

三名被告人在最后陈述时,早已没了气焰。

镇关西刘魁结结巴巴地认罪,只说自己是一时糊涂,受人撺掇,哀求宽大处理。

疤脸和独眼更是吓得语无伦次。

审判长与陪审法官低声商议片刻,宣布休庭合议。

半小时后,法庭重新开庭,气氛更加凝重。

“全体起立,现在宣判!”

审判长站起身,庄严宣读判决书。

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刘魁、张横、王逵结伙持械抢劫他人财物,数额较大,并致人轻伤,毁坏财物,其行为已构成强盗罪、伤害罪、毁损财物罪,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。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,均系主犯。

关于管辖权等程序问题,本院依法拥有管辖权。

辩护人所提其他意见,与查明事实不符,不予采纳。

“判决如下:

被告人刘魁,犯强盗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;

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两年;

犯毁坏财物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。

数罪并罚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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